很多企業往往以最簡單的方法對待業務招待費稅前扣除限額的計算,如直接將會計報表上的銷售收入乘以5‰后與業務招待費發生額的60%比較,取其小者作為稅前扣除的限額,這不僅暴露了相關企業沒有了解和掌握稅法的相關規定,而且使得企業不能充分利用好稅收政策。為此,筆者對企業應該如何正確確定業務招待費稅前扣除計提基數的問題分析如下。
2015年已經毫無疑問地成為了中國的互聯網+之年,也是所有企業在互聯網化轉型中面臨更大的管理模式、商業模式、運營手段的變革之年。而所有變革最終都體現在O2O這一互聯網時代最具典型意義的交易模式當中。不管是B2C、B2B還是C2M等無不呈現在由O2O構成的線上線下翻飛、繽彩紛呈的互聯網交易畫卷當中。